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源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源廷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洪源廷於民國107年1月12日晚間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美華泰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美華泰流行生活館購物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在該賣場內徒手竊取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作為兇器使用,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美工刀1把得手後,再持上開美工刀,將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示物品之外包裝割開、或條碼標籤割下後,藏放在其所隨身攜帶之背包內而竊取得手,旋即騎乘機車離開。嗣因上址店家代理店長 李祐青 盤點商品時發覺短少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通知洪源廷到案說明,並由其主動交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予警查扣(已發還李祐青代為領回),而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洪源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祐青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失竊清單、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翻拍暨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又所謂「攜帶兇器」,祇須於行竊時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該兇器不必原屬行竊者本人所有,亦不以自他處攜至行竊處所為必要,縱在行竊場所隨手拾取應用,其有使人受傷害之危險既無二致,自仍應屬上述「攜帶兇器」之範疇(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1261號判決意旨可參)。查本案被告持以實施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示物品此竊盜犯行之美工刀1把,雖同係在上址店家內竊盜所得之物,然被告在竊取該美工刀得手後,既可持以割開其餘竊取物品之外包裝、條碼標籤,揆以上揭說明,自仍應屬攜帶兇器竊盜之範疇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又被告基於同一竊盜之犯意,先在上址店家內竊取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美工刀1把得手後,復持以實施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示物品之竊盜犯行,其犯罪時間密接、地點同一,且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竊盜行為間顯難以強行分開,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攜帶兇器竊盜罪。
四、爰審酌被告甫於106年9月4日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05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卻仍不思以正當途徑謀取生活所需,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再度竊取他人財物供己所用,顯未能記取教訓,戒除惡習,危害社會治安非微;另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所竊財物之價值、造成告訴人損失之程度,以及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於本案查獲後,已經警發還由李祐青代為領回此情狀;暨被告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竊取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均屬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惟被告亦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已發還由李祐青代為領回,有如前述,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附表:
┌──┬───────────┬──┬───────┐│編號│竊得商品│數量│價值(新臺幣)│├──┼───────────┼──┼───────┤│1│Propolinse蜂膠潔白漱口│1瓶│460元│││水│││├──┼───────────┼──┼───────┤│2│SDI0404C小美工刀│1把│35元│├──┼───────────┼──┼───────┤│3│日本激感汗流入浴劑│1罐│375元│├──┼───────────┼──┼───────┤│4│金莎臻品巧克力禮盒24粒│1盒│369元│││裝│││├──┼───────────┼──┼───────┤│5│金莎巧克力金鑽禮盒24粒│1盒│379元│││裝│││├──┼───────────┼──┼───────┤│6│ 黎得芳 粉刺橡皮擦│1個│150元│├──┴───────────┴──┼───────┤│合計│1,7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