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附民原告 林尚豫
林尚穎 附民原告兼上列原告法定代理人林家㠶
鄭茜尹 上列原告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 律師附民被告 謝業豐
楊嘉昌
臺東縣池上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堯城 代理人 許美琇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交易字第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施伊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