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68號債權人 張世禎 債務人 梁政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政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陳明提示日之日期。(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到期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
二、債務人梁政義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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