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4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隆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童靖慈 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簡字第48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6月1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係新臺幣49,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