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4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隆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童靖慈 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簡字第48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6月1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係新臺幣49,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沈秉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