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290號債權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富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83年6月29日之依據。(依債權憑證所示,本件債權利息起算日為84年6月30日)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