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營偵字第四八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係配偶關係,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晚間十時三十分許,至臺南縣新營市○○路○○號乙○○○住處,與乙○○○發生拉扯,詎乙○○○基於傷害犯意,徒手毆打甲○○,致甲○○受有髖、大腿、小腿及踝磨損或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現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以言詞撤回告訴,有審判筆錄一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四三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臻嫺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