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調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蘇文彬
相 對 人  蘇張 簡翠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蘇文彬與聲請人簽訂信貸
等契約,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蘇文彬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
清償。而查相對人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1建號建物之不動產,所為無償脫法行
為,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
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無效,為此
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蘇文彬之信貸債權乃屬金融機構
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
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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