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1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謝榮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15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 官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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