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845號聲請人周 陳美雲
陳燕銘
陳燕麟
陳帥鳴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 周陳美雲 、陳燕銘、陳燕麟、陳帥鳴之印鑑證明或公證書正本,如人在大陸地區應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認證之遺產繼承拋棄書及授權書暨被授權人於聲請狀末之簽章。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琳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