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淑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88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為零點肆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此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淑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102年度毒偵字第882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並經檢察官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之結果,確認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後淨重為0.488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前揭扣案之物,確係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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