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36號原告乙○○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事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納裁判費【參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
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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