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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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439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國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美國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地及乙○○住所地。
㈡債務人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債務人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7月25日經授
中字第0973272354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㈣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簡芳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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