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7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王淑瓊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林秀鑾 等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僅繳納8,925元,尚欠17,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洪志賢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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