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告 陳筱郁
陳泱儒 王志立 林倖微 汪俊明 汪至璿 汪迎靜 劉玉英 汪德宣 汪德泓 胡家台 汪鎵真 胡佩渘 胡慧君 陳易珽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遠鵬 被告巨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項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合計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07,52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請求被告應登報道歉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上開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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