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83號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呈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947,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740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740元(計算式:150,000+175,740=325,74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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