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45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391、6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如附表所示偽造「德發洗衣坊丙○○」為發票人之支票共陸拾壹紙,均沒收。
丁○○被訴竊盜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丁○○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緣丁○○自九十五年九月間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陸續向甲○○借款多次,雙方約定每筆借款加計利息後分期清償,甲○○並要求借款人應簽發遠期支票予甲○○,以供其於每期清償日屆至時提示兌領,丁○○為應甲○○之要求,竟意圖不法所有,在九十五年九月底某日,趁其夫丙○○(丙○○與丁○○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始離婚)不注意之際,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二樓住處內,竊取丙○○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一五五0六號帳戶(此係以丙○○經營之「德發洗衣坊負責人丙○○」名義申請開設之支票存款帳戶)之空白支票三本及德發洗衣坊、丙○○印鑑章各一個(涉犯親屬竊盜罪部分,業經丙○○撤回告訴),其後即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單一犯意,未得其夫丙○○之同意或授權,自九十五年九月底某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在臺北縣中和市○○街甲○○經營之當舖內,接續盜用「德發洗衣坊」、「丙○○」之印章並蓋用印文在竊得之上開空白支票之發票人欄上,並填寫發票金額、發票日期等事項而接續偽造以「德發洗衣坊丙○○」為發票人之支票共六十一張(詳細票號、發票日、發票金額均如附表所示)後,持交甲○○而行使之。嗣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後,因丁○○未能按期清償債務,甲○○於提示支票後跳票,甲○○、丙○○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請暨甲○○訴請臺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迭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丙○○於偵查中指述相符,復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影本六十一紙附卷足憑。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其盜用「德發洗衣坊」、「丙○○」印章之犯行,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復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均係為應付向甲○○借款所須,在同一地點接續而為,侵害法益亦屬同一,顯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係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又被告係因於急用之際向告訴人甲○○借款,因甲○○收取利息過高(被告已就此對甲○○提出重利罪告訴,現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八三0號案件偵查中),又應甲○○之要求而簽發支票為借款之清償,惡性尚非重大,是其犯罪之情狀,尚非全無可憫之處,是情輕法重,本院認宣告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三年)之刑猶屬過重,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因急需用錢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被害人丙○○到庭表示被告於事發後,有積極協助處理,願意原諒被告,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於八十九年間,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犯行,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表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
三、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德發洗衣坊丙○○」為發票人之支票共六十一紙,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於上開時、地竊取丙○○所有之空白支票三本及德發洗衣坊、丙○○印鑑章各一個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等語。
二、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丁○○上開竊取其所有之空白支票及印鑑章之犯行部分,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而告訴人丙○○與被告原為夫妻關係,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始離婚之事實,業據告訴人丙○○於警詢中陳述明確,是被告為此部分竊盜犯行之行為時(九十五年九月底某日),與告訴人間為配偶關係,依據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配偶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於本院九十六年五月十日準備程序進行中,當庭陳稱對竊盜罪部分不再追究,而表明撤回告訴之旨,是揆諸上開法文說明,此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五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仙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T48W1Z1;┌──┬──────┬─────┬───────┬──────┐│編號│發票日期│支票號碼│金額(新台幣)│備註│├──┼──────┼─────┼───────┼──────┤│1│95年11月15日│WA0000000│3萬元││├──┼──────┼─────┼───────┼──────┤│2│95年11月16日│WA0000000│3萬元││├──┼──────┼─────┼───────┼──────┤│3│95年11月19日│WA0000000│3萬元││├──┼──────┼─────┼───────┼──────┤│4│95年11月22日│WA0000000│3萬元││├──┼──────┼─────┼───────┼──────┤│5│95年11月25日│WA0000000│3萬元││├──┼──────┼─────┼───────┼──────┤│6│95年11月28日│WA0000000│3萬元││├──┼──────┼─────┼───────┼──────┤│7│95年12月1日│WA0000000│3萬元││├──┼──────┼─────┼───────┼──────┤│8│95年12月4日│WA0000000│3萬元││├──┼──────┼─────┼───────┼──────┤│9│95年11月22日│WA0000000│10萬元│起訴書誤載金││││││額為30萬元│├──┼──────┼─────┼───────┼──────┤│10│95年12月20日│WA0000000│23萬元││├──┼──────┼─────┼───────┼──────┤│11│95年11月27日│WA0000000│8萬1000元│起訴書誤票號││││││為WA0000000│├──┼──────┼─────┼───────┼──────┤│12│95年11月27日│WA0000000│12萬元││├──┼──────┼─────┼───────┼──────┤│13│95年11月30日│WA0000000│10萬5000元││├──┼──────┼─────┼───────┼──────┤│14│95年11月27日│WA0000000│10萬元│起訴書誤載金││││││額為30萬元│├──┼──────┼─────┼───────┼──────┤│15│95年11月28日│WA0000000│10萬元│起訴書誤載金││││││額為30萬元│├──┼──────┼─────┼───────┼──────┤│16│95年11月30日│WA0000000│10萬元││├──┼──────┼─────┼───────┼──────┤│17│95年12月2日│WA0000000│50萬元││├──┼──────┼─────┼───────┼──────┤│18│95年11月29日│WA0000000│10萬元│起訴書誤載金││││││額為30萬元│├──┼──────┼─────┼───────┼──────┤│19│95年12月1日│WA0000000│10萬元││├──┼──────┼─────┼───────┼──────┤│20│95年12月2日│WA0000000│10萬元││├──┼──────┼─────┼───────┼──────┤│21│95年12月3日│WA0000000│10萬元││├──┼──────┼─────┼───────┼──────┤│22│95年12月6日│WA0000000│18萬元││├──┼──────┼─────┼───────┼──────┤│23│95年12月11日│WA0000000│9萬9000元││├──┼──────┼─────┼───────┼──────┤│24│95年12月13日│WA0000000│10萬元││├──┼──────┼─────┼───────┼──────┤│25│95年12月13日│WA0000000│2萬元││├──┼──────┼─────┼───────┼──────┤│26│96年1月4日│WA0000000│70萬元│起訴書誤票號││││││為WA0000000│├──┼──────┼─────┼───────┼──────┤│27│95年12月15日│WA0000000│2萬8000元││├──┼──────┼─────┼───────┼──────┤│28│95年12月26日│WA0000000│7萬2000元││├──┼──────┼─────┼───────┼──────┤│29│95年12月20日│WA0000000│15萬元││├──┼──────┼─────┼───────┼──────┤│30│96年1月5日│WA0000000│15萬元││├──┼──────┼─────┼───────┼──────┤│31│96年1月20日│WA0000000│15萬元││├──┼──────┼─────┼───────┼──────┤│32│95年12月14日│WA0000000│10萬元││├──┼──────┼─────┼───────┼──────┤│33│96年1月20日│WA0000000│15萬元││├──┼──────┼─────┼───────┼──────┤│34│95年12月21日│WA0000000│10萬元││├──┼──────┼─────┼───────┼──────┤│35│95年12月18日│WA0000000│20萬元││├──┼──────┼─────┼───────┼──────┤│36│96年1月18日│WA0000000│17萬元││├──┼──────┼─────┼───────┼──────┤│37│95年12月16日│WA0000000│20萬元││├──┼──────┼─────┼───────┼──────┤│38│95年12月17日│WA0000000│20萬元││├──┼──────┼─────┼───────┼──────┤│39│95年12月26日│WA0000000│20萬元││├──┼──────┼─────┼───────┼──────┤│40│95年12月15日│WA0000000│20萬元││├──┼──────┼─────┼───────┼──────┤│41│95年12月15日│WA0000000│10萬元││├──┼──────┼─────┼───────┼──────┤│42│95年12月25日│XA0000000│20萬元││├──┼──────┼─────┼───────┼──────┤│43│96年1月5日│XA0000000│300萬元││├──┼──────┼─────┼───────┼──────┤│44│95年12月25日│XA0000000│100萬元││├──┼──────┼─────┼───────┼──────┤│45│95年12月29日│XA0000000│15萬元││├──┼──────┼─────┼───────┼──────┤│46│96年1月2日│XA0000000│30萬元││├──┼──────┼─────┼───────┼──────┤│47│95年12月29日│XA0000000│21萬2000元││├──┼──────┼─────┼───────┼──────┤│48│95年12月30日│XA0000000│21萬2000元││├──┼──────┼─────┼───────┼──────┤│49│95年12月29日│XA0000000│21萬2000元││├──┼──────┼─────┼───────┼──────┤│50│95年12月29日│XA0000000│21萬2000元││├──┼──────┼─────┼───────┼──────┤│51│96年1月21日│XA0000000│29萬5000元││├──┼──────┼─────┼───────┼──────┤│52│95年12月20日│XA0000000│50萬元││├──┼──────┼─────┼───────┼──────┤│53│95年10月17日│WA0000000│29萬9136元││├──┼──────┼─────┼───────┼──────┤│54│95年11月13日│WA0000000│23萬元││├──┼──────┼─────┼───────┼──────┤│55│95年11月17日│WA0000000│20萬元││├──┼──────┼─────┼───────┼──────┤│56│95年11月26日│WA0000000│50萬元││├──┼──────┼─────┼───────┼──────┤│57│95年11月16日│WA0000000│30萬元││├──┼──────┼─────┼───────┼──────┤│58│95年12月16日│WA0000000│25萬元││├──┼──────┼─────┼───────┼──────┤│59│95年12月16日│WA0000000│5萬元││├──┼──────┼─────┼───────┼──────┤│60│95年12月4日│WA0000000│6萬元││├──┼──────┼─────┼───────┼──────┤│61│95年11月27日│WA0000000│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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