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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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 邱秋湧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 律師被告 傅金碧
邱建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2,100元(計算式:911,050元+911,050元=1,822,100元);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邱建勲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89建號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9,6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9㎡×公告土地現值35,500元/㎡+建物課稅現值95,100元=2,189,600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8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