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011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表:98年度除字第20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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