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國字第二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壹萬柒仟肆佰肆拾元,折合銀圓貳佰肆拾柒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肆仟柒佰貳拾伍元,折合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