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2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02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02762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姜岢忻 債務人 蔣子緣蔣子紋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等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係投保於第三人國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燕巢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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