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高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費鴻爵 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並未表明本件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為何,亦未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多少(例如:原告本於上開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股利等債權供執行部分之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