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86號聲請人即原告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芳蘭 聲請人即原告 張淞坤
蔡瑞雪
王玉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璟汶 律師
蔡坤旺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佩蓉 律師相對人即原告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吳敵雄 被告金港營造有限公司
金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楊博志 被告乃元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貞如 被告 盧萱羽
李吳星雲 袁崇希
江梓安
楊博明
許瑜珊
林文進
陳明飛
楊博強
游博邦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複代理人 劉時宇 律師
陳高星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吳敵雄於上開原告對被告提起排除侵害等之訴時,為原告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原告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目前尚未選出新任主任管理員而無法定代理人,為免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各情,依其所提出之資料,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