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 吳德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坤富潘鳳鳴潘俊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潘坤富、潘鳳鳴、潘俊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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