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亡字第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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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亡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亡字第44號聲請人 潘清一 失蹤人 劉正立 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劉正立(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高雄市○○區○○路○○巷○號)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劉正立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正立為聲請人之弟 劉清財 之子女,係聲請人之姪子,失蹤人於民國98年8月8日因遭遇莫拉克颱風災(特別災難)而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年,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378號裁定為公示催告,現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陳報其生存,亦無失蹤人信息,爰依民法第8條,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3項及第
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為證(見99年度司家催字第378號示催告卷),證人 黃秀麗 (即聲請人之配偶)於99年度司家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事件中亦證稱:「聲請人是我先生。失蹤人是小叔的兒子。他們一家四口都因八八風災過世了。我們隔天就跑到旗山去看,發現全部都被淹沒了。我們找了一個月都沒有找到他們。失蹤人等也都沒有消息。」等語(見公示催告卷99年8月27日非訟事件筆錄)。又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勞工保險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查有關失蹤人之目前協尋結果、保險紀錄及入出境資料等之結果,經函覆並無失蹤人之尋獲結果、入出境紀錄;失蹤人於92年6月26日退保勞保後,迄今無再投保生效紀錄;失蹤人於最近1次之就醫日期為98年4月2日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99年8月25日警署戶字第0990128174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9年8月30日移署資處雲字第0990123599號函附於公示催告卷足稽;、勞工保險局99年8月26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9月2日健保高字第0996018768號函等在公示催告卷可稽。另經本院向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函詢莫拉克颱風(98年8月8日)之風力、雨量資料,函覆略以:「經查當日(98年8月8日)甲仙雨量站日降雨量為1072豪米,最大平均風速約5級)」,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隨函所附之逐時氣象資料、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雨量類別說明表、風向風速說明表及 蒲福 風級表各1件等附公示催告卷可稽。該甲仙氣象站98年8月8日全日24小時之累積雨量為1072毫米,已達中央氣象局雨量類別說明表之超大豪雨程度,自堪認莫拉克風災係民法第8條第3項所規定之特別災難。綜上,堪認劉正立於98年8月8日遭受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之特別災難而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年,而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應予准許。
四、次查,劉正立係自98年8月8日失蹤,計至99年8月8日為止,已滿1年,依上開說明,本件既無充份之反證證明其非於上開法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死亡,自應推定99年8月8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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