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70號上訴人 王宥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榆濤 因111年訴字第507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8,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