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郭大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肆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大維於民國102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9月11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06日止累計291,622元正未給付,其中277,241元為本金;13,097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大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17日止累計51,798元正未給付,其中49,942元為消費款;956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77,241元│103年8月7日起至│百分之14.37│無│無││││清償日止││││├─┼─────────┼──────────┼──────┼──────────┼──────────────┤│2│32,261元│103年7月18日起至│百分之7.35│無│無││││清償日止││││├─┼─────────┼──────────┼──────┼──────────┼──────────────┤│3│17,681元│103年7月18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