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264號債權人 蔡進 上債務人 張永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永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總金額之計算式,並釋明已代為給付之金額為何(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本件依事實理由欄所載,相對人每月需付新臺幣9,500元至聲請人帳戶,其未到其部分為將來之給付,除非雙方約訂有一期未付,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聲請人方可主張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債務人張永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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