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雅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雅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雅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