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志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志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志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
5月28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因受刑人於10
9年12月18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城簡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再經本院於108年5月28日,以
108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7年度易字第37號、107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2年6月,再經本院於108年5月28日,以108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受刑人自108年
5月2日入監執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2月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頁、第23至27頁),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211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109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2111號函文及附件之前揭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本院卷第
9至10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