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59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夆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
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夆於民國104年9月30日17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國立空中大學新北中心辦公室走廊,因不滿同事朱○鍈關閉走廊燈光,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朱○鍈臉部,致朱○鍈受有左側耳殼紅及疼痛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朱○鍈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於105年3月15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業據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記載綦詳,並有調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