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02號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古政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