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婚字第120號原告 陳榮勵 被告 楊智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智慧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楊智慧離婚事件,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兩造業於本件訴訟期間即民國103年4月24日經本院調解離婚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3年度司家調字第190號離婚等事件調解筆錄正本在卷可稽,是兩造既已離婚,自無婚姻關係,原告主張本件離婚之訴,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