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軍簡字第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冠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撤緩偵字第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冠男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冠男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其案發時仍為軍人身分,擅自離營,枉顧國家法令、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法紀觀念顯見缺乏,行為實屬不當,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顯有悔過之意,且目前已非部隊士兵,及審酌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012號卷宗第2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陳貴卿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