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7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進登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綢王文財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零陸萬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及陳報暨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7797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即提示日)││├──┼───────┼───────┼───────┼───────┤│001│107年11月19日│271,000元│107年11月30日│CH786004│├──┼───────┼───────┼───────┼───────┤│002│107年11月19日│500,000元│107年11月30日│CH786005│├──┼───────┼───────┼───────┼───────┤│003│107年10月31日│874,000元│107年11月30日│CH786002│├──┼───────┼───────┼───────┼───────┤│004│107年5月16日│715,000元│108年1月7日│0000000│├──┼───────┼───────┼───────┼───────┤│005│107年5月16日│700,000元│108年1月7日│0000000│└──┴───────┴───────┴───────┴───────┘※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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