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育陞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詹育陞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詹育陞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僅因消費糾紛即對告訴人 詹宜樺 為上開恫嚇行為,所為非是,自應予非難;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商業,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梅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佩萱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