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司調字第223號
聲請人 王作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宗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7,0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提出之賠償各項目之金額附表及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