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911號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務人 俞昌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玖佰元,另違約金貳仟伍佰玖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