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435號債權人 吳隆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敘明本件借款關係之借用人究為「全綠企業有限公司」或「 王慶宏 」?如係後者,請撤回對全綠企業有限公司之聲請;如係前者,請撤回對王慶宏之聲請,併提出下列二項資料。
三、經查全綠企業有限公司已撤銷,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四、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