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3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雅純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霈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
萬0,5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