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金訴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AENGSEENUANGUMLAITHONG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訴訟上所稱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SAENGSEENUANGUMLAITHONG(泰國籍,下稱 康童 )明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用以匯入詐欺贓款後,再利用語音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使檢、警、憲、調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該詐欺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罪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掩飾詐欺取財罪不法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金融卡、密碼及存摺,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以此方式幫助其所屬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上開帳戶內,並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下稱「本案」)。第查,被告前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931號提起公訴,110年6月17日繫屬於本院,案號為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69號(下稱「前案」),此有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69號影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該「前案」之公訴意旨略以:被告SAENGSEENUANGUMLAITHONG(起訴書誤載為SAENGSEENU
ANGUMLATHONG)明知詐欺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追緝,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隱匿犯罪所得,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竟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1日在前在泰國某處,提供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與其丈夫之不詳友人使用。嗣該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10月1日,佯為通訊軟體之女網友,向 劉宴伸 佯稱可投資大眾娛樂網址,致劉宴伸誤信,依照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14時3分許匯款6萬4,000元至康童上開帳戶,旋遭提領一空,有該「前案」之檢察官起訴書影本1份可按。於「本案」及該「前案」,被告皆為交付己有「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惟無證據可憑認此二案之交付時、地及對象皆異而屬不同之行徑,因之,基於「事證有疑,利歸被告,罪疑唯輕」之原則,當僅得認被告係只一次交付前述帳戶之金融卡等,進言之,即祇有一個幫助行為,復此且衍生「前案」及「本案」各被害人受騙之結果,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此二案核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同一案件茲「本案」繫屬本院日期為110年7月2日,有加蓋本院收案日期章戳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移送函為憑,已在該「前案」之後,則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曾達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附表一:
┌──┬──────────┬─────┬────────┬──────┐│編號│被告│提供時間│提供帳戶│提供對象│├──┼──────────┼─────┼────────┼──────┤│1│SAENGSEENUAN│106年10月│第一商業銀行帳號│同事DAI之配│││GUMLAITHONG(泰國籍,│初│000-00000000000│偶,真實姓名│││下稱康童)││號│年籍不詳│└──┴──────────┴─────┴────────┴──────┘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人頭帳戶│案件│卷證資料│││││││新臺幣)││││├──┼─────┼──────┼────────┼────────┼─────┼─────┼─────┼─────┤│1│ 謝幸娟 (告│109年9月27│詐騙集團成員佯裝│109年9月28日20│30,000│第一商業銀│110偵2128│被害人警詢│││訴)│日│為線上博弈客服,│時53分││行帳號007-│8│筆錄、帳戶│││││向被害人佯稱網路│││000000000││交易明細、│││││帳號遭封鎖,致被│││號││受理詐騙帳│││││害人陷於錯誤,匯│││││戶通報警示│││││款與詐騙集團成員│││││表(警卷頁││││││││││27-29、6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