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詹夙淵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元【計算式:(1+10)×10×43=473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提出聲請人全部之債權人名單(含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得對聲請人主張債權之人)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四、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105年度至106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五、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六、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為其子 詹秉叡 。
七、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八、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九、陳報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對應之薪資證明,若無法提出相對應之證明,請提出聲請人之每月收入切結書。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