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添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添興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添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張添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
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8日│104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38號│字第989號│├───┬────┼──────────┼──────────┤││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1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21號││├────┼──────────┼──────────┤││判決日期│104年5月28日│104年9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判決│104年6月22日│104年10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085號│第6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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