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32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五年度繼字第七九一、一一○九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崔惠仁 之債權人,為明瞭本院受理95年度繼字第791、1109號拋棄繼承事件審查結果,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已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家事庭函及戶籍謄本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就其對前述事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釋明之責。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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