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45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世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撤緩偵字第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趙世雄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伍點零壹參陸公克)暨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後補充「經警於盤查時以手電筒照射趙世雄之褲頭處,以目視發現夾有夾鍊袋及結晶物,經詢問趙世雄是否持有毒品,趙世雄坦承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開始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提高罰金刑之法定刑度,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明知不得持有毒品,竟犯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為非但戕害自我身心,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實屬可責,惟念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非多、暨被告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自陳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5.0136公克)暨外包裝袋3個(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撤緩偵字第34號被告趙世雄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鄰○○街○○
巷○弄○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世雄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12日19時30分許,委由 塗宗達 (所涉毒品危害防治條例部分另案偵辦)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空仔」之男子,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淨重5.0158公克、驗餘淨重5.0136公克)而持有之。嗣於同(12)日21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自願同意搜索,當場扣得前開甲基安非他命3包,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世雄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塗宗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6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查獲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共8張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淨重5.0158公克、驗餘淨重5.0136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檢察官陳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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