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靜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執聲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伍柒公克)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靜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4年度易緝字第310判決免訴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0.57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為免訴之判決確定,有本院104年度易緝字第310判決在卷可憑。
扣案之白粉2包,經法務部調查局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57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2年1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毒偵字第3757號卷宗第47頁),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又因扣案之包裝袋2只,依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表示:以該局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等情,而本件係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是可認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未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