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0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定勤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九九號詐欺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