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00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告 張淑絹 被告 鄧任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貳萬參仟捌佰參拾柒元(即被告張淑絹之104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系爭不動產之房地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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