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29號聲請人即被告 鍾昆宏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昆宏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及責付其父親 鍾玉山 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鍾昆宏及其辯護人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本院審理程序時,表示因母親罹病,近期需開刀,本案被告均坦承犯行,且今日將辯論終結,希望能交保以便照顧母親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
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三、經查:
(一)被告因涉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8月30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105年8月30日裁定予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且本案於105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將於105年11月2日宣判,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課予被告相當之保證金及相關條件後,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故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羈押之原因尚未完全消滅,然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之家庭狀況、本案犯罪情節及前案紀錄等情,認被告之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適當;又本院審酌被告自承係因離家後受朋友影響,而涉犯本案,恐其意志不堅再蹈覆轍,而其父親於本案審理之初即為被告委任律師,且其父母親於本院審理程序均到庭旁聽,應能提供相當家庭功能,故除保證金外,並將被告責付予其父親鍾玉山,以期被告能在家庭監督管教下,脫離毒品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11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欣潔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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