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鄭侯素珠 被告 林川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1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川龍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13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