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2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佩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柒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